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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小侨微普法丨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   字体【    小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规定: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手续。在境外居住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社会保险待遇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或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境外居住的华侨应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居住国主管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健在证明的公证、认证等证明。

  健在证明办理须知通常情况下,应本人亲自办理“健在证明”,需携带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除申请人上述证件及填妥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以外,被委托人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请人30天内办理的委托公证书。此外,如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人应在第4年自行办理一次。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便捷化水平,外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1年推出经“中国领事”APP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网上认证渠道。如因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等原因,不能通过该APP办理,可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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