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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9】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的工作,根据《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专业委员会和办公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三条  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的工作职能是:

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宣传,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和研究。

 

第三章   法顾委主任、副主任工作

 

第四条  法顾委主任、副主任由川内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著名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担任,由法顾委主任、副主任、四川省侨联领导或经科文化部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和本人同意后,报四川省侨联党组审定。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主持年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研究法顾委的工作部署、总结维权工作经验;

(二)召集专题或专案咨询研讨会,邀请有关委员参加;

(三)根据四川省侨联工作总体部署和法顾委的工作安排,带队参与法顾委的调研或案件协商活动;

(四)参加或列席四川省侨联的有关会议、活动、及时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五)担任专业委员会领导职务,负责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国内委员工作

 

第五条  国内委员由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专家、律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法顾委组织的会议、活动,建言献策;

(二)参与有关侨务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拟订、修改、咨询、研讨工作;

(三)根据四川省侨联工作总体部署和法顾委的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侨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

(四)参与重大涉侨案件的研讨并协助涉侨案件的处理,参加四川省侨联有关活动或法顾委组织的调研活动,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涉侨案件;

(五)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部分委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建立机制,对贫困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海外委员工作

 

第六条  海外委员由热心华侨华人工作、在住在国执业的华侨华人律师担任,由经科文化部提出建议名单,经法顾委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省侨联党组审核,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开展民间外交等发挥积极作用。

(二)承办四川省侨联委托事项,提供海外侨情信息,反映海外侨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三)受邀参加法顾委年会,并根据需要受邀回国访问等。

 

第六章 法顾委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侨联经科文化部)受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委托,负责办理其日常事务。

(一)负责法顾委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具体组织事宜;

(二)处理涉侨涉诉案件;

(三)负责起草以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并按有关程序呈报审核印发。

 

第七章 法顾委委员工作纪律

 

第八条  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委员应当: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国侨联章程》、《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章程》,维护四川省侨联声誉,贯彻执行四川省侨联的决议,完成四川省侨联和法顾委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未经四川省侨联及其法顾委批准,不得在任何地区、部门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办公室;

(三)未经四川省侨联及其法顾委同意,不得以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的名义举办或参加活动;

(四)未经四川省侨联及其法顾委同意,不得以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的名义印发文件;

(五)未经四川省侨联及其法顾委同意,不得以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的名义参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组织;

(六)未经四川省侨联及其法顾委同意,不得以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名义参与任何其它事宜。

 

第八章  法顾委工作经费

 

第九条  法顾委委员参加法顾委调研、案件协商、修改法律文件等有关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四川省侨联负责。海外委员回国参加年会或访问的,除往返机票以外,其它费用由四川省侨联负责。

 

第九章      

 

第十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侨联法顾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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