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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9】 【来源:

第一条  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侨联法顾委”),是由四川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四川省侨联”)领导的法律顾问机构。

第二条  四川省侨联法顾委以为侨服务为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侨联章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和维护海外侨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向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进行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四川省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依法开展侨益维护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三)协调处理涉侨案件,接受委托对涉侨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四)配合四川省侨联开展有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保护状况的调研,为侨联参政议政、维护侨益工作提供建议。

(五)协助四川省侨联参与有关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咨询和研讨工作。

(六)发挥海外委员的作用,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为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川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川内企业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开展民间外交等发挥积极作用。

(七)开展海内外华侨华人律师的友好交往活动。

(八) 指导和承担对贫困归侨、侨眷的法律援助工作。

(九)承办四川省侨联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机构与人员设置

(一)设立法顾委办公室,与四川省侨联经科文化部合署办公。

(二)本机构采用委员聘任制。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国内、海外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聘任期一般为每五年一任,聘任期间根据需要增补,委员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三)建立法顾委主任委员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会议。年会以外的其他时间议定人事调整、章程修改、提案议案等重要事项由法顾委主任委员会商定,并报省侨联党组审议决定。法顾委主任委员会由法顾委主任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副主任以上委员、秘书长参加,并可邀请海外委员和部分委员参加。

(四)国内委员由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专家、律师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人员的聘任,由四川省侨联领导或经科文化部提出建议名单,经法顾委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四川省侨联党组审核。

(五)海外委员由热心华侨华人工作、在住在国执业的华侨华人律师或有重要影响的侨领担任,由经科文化部提出建议名单,经法顾委主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省侨联党组审核。

(六)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法顾委副主任兼任。

第五条  年会

法顾委年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

(二)听取、审议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修改《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章程》;

(五)修改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工作规则;

(六)接受四川省侨联委托,讨论并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工作方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可举办涉侨案件研讨会。研讨会由秘书长报主任决定召开,由秘书长召集,可邀请本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

(二)涉侨案件研讨会形成的法律意见,一般应以法顾委的名义提供给当事人及其律师,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顾委委员若以个人名义代理案件,不得以法顾委名义向委托人、有关部门或单位致函。

(三)根据四川省侨联工作总体部署,法顾委可组织安排调研活动,调研活动一般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依法维权工作建议,供四川省侨联参考。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或列席四川省侨联的有关会议、活动,或组织学习。

(五)参加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四川省侨联工作和法顾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顾委海外委员应参加法顾委年会,并根据需要受邀回国参加访问等活动。

(七)积极参与对贫困归侨侨眷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办公室(四川省侨联经科文化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法顾委日常事务;

(二)负责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具体组织事宜;

(三)安排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委员调研或协助办理涉侨涉诉案件等;

(四)负责起草以四川省侨联法顾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并按有关程序呈报审核印发;

(五)组织法顾委委员对省人大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四川省侨联法顾委的工作经费由四川省侨联负责,每年列入机关业务经费预算。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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